一、设定依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3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申请条件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错误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 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三、办理材料
1.《律师换发执业证书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四、办理地点:
宝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受理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惠民路17号市司法局522办公室。
五、联系电话:0917-3260865
六、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换发执业证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3.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批。
八、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呈报单位应认真审查,核对原件,并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