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肇某甲等人行为分析贩卖毒品罪的构成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08 15:3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至8月期间,吸毒人员先后联系犯罪嫌疑人肇某甲、杜某、肇某乙、杨某、吕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以下均按俗名称冰毒),上述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联系居中倒卖冰毒,通过微信支付毒资,后将毒品藏在西安市某个地点通过微信小视频转发给吸毒人员,由吸毒人员自行去拿冰毒后吸食。肇某甲贩卖或居中倒卖3次(重约0.7克)、杜某贩卖2次(重约0.6克),肇某乙、杨某各贩卖2次(重0.5克),吕某贩卖1次(重0.4克)。2022年3月28日上述被告人分别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调查与处理】

2021年8月10日,岐山县公安局对前期侦办的贩卖毒品案循线追踪,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肇某甲、杜某、肇某乙、杨某、吕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多次赴西安市将上述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到案后,经进一步侦查,后移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28日岐山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肇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杜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肇某乙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杨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吕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上述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贪图不法利益,自认为通过微信联系买卖毒品,通过网络转账支付毒资,可以做到瞒天过海。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由于该条的规定比较原则,现实中犯罪手法多样化,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挑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均年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客观上实施了介绍倒卖毒品的行为,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买卖,属于故意犯罪;从犯罪的主体方面来讲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本案认为介绍倒卖毒品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从犯罪的客体方面来讲,贩卖毒品行为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与公众的健康。

(二)从证据方面来讲:该案中岐山县公安局充分运用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经对吸毒人员毛发进行提取、送检,获取了鉴定意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查清了该案的犯罪事实,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证据符合法定形式。

【典型意义】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对肇某甲、杜某、肇某乙、杨某、吕某的刑事处罚,严厉打击了现实中利用互联网进行贩毒的嚣张气焰,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充分用好法律武器,依法打击,结合刑法理论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利用证据证明了犯罪事实,确保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法律。二是该案虽然不是发生在岐山县,然而犯罪线索由岐山县公安局最先获取,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角度,办理指定管辖,实现了对该案的全链条打击。三是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案件坚持零容忍态度,坚持露头就打,通过该案的查处,净化了社会风气。

(岐山县公安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