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某与周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看婚内赠与问题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08 15:3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7年,王某认识了周某。自2017年起至2020年5月,周某在明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接受王某的银行转账、微信转款等金钱赠与和网购物品,其中银行转账79968元、微信转账45634元,网购物品644.5元,合计126246.5元;期间,二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5月,刘某发现了王某与周某的关系,并要求周某返还赠与;自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周某共返还赠与110348元。后因双方对是否应继续返还赠与发生争议,刘某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刘某与周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一、王某于2017年起至2020年5月向周某赠与价值126246.5元金钱及物品的行为无效。二、周某返还刘某金钱及物品折价款15898.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前提下,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公序良俗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当属无效。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破坏了婚姻关系,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无效。刘某要求周某返还全部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刘某应对支付资金的数额、性质及赠与行为无效,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而周某应对收取资金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查明王某赠与周某共126246.5元,周某已返还共110348元,仍应返还15898.5元,刘某诉请的其他金额因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典型意义】

当今社会,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的现象普遍存在,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建立正确的是非观念。遇到类似案件,首先应确定赠与合同的效力。若夫妻一方将财产擅自赠与父母、兄弟姐妹等,就需要区分赠与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赠与,则构成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应属无效。若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与其有婚外情的第三者,由于该赠与行为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对夫妻配偶权和财产权的双重侵犯,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此时,不再以区分赠与财产的权属为前提。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工作与他人长期保持固定合法的经济交往活动,从而产生感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现象比较普遍。该类赠与行为往往与正常的经济交往行为叠加,难以区分。因此,确定该类赠与财产的范围,首先应由要求返还赠与的一方,举证证明赠与行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并结合法庭查明的事实将合法的经济交往(如因货物买卖、看病医疗、商业服务支付的金钱)从赠与行为中剥离后综合认定。

处理该类案件时,应积极保护无过错方,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维护善良风俗,坚守法治底线,用道德沁润人心,注重调查研究,就地化解纠纷,维护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凤县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