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2日,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陕西某工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中的钢化玻璃及双钢中空玻璃,其中5mm、6mm、8mm钢化玻璃及双钢中空玻璃涉嫌存在未经3C认证擅自向市场用户销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强制措施,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产品进行了现场查封,经审批后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陕西某工贸公司在未取得强制性3C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钢化玻璃及双钢中空玻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之规定,属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3C认证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97.06元,合计罚没金额51997.06元。
2022年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决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2年1月28日,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例中,当事人注册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均在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内,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对宝鸡市辖区所属企业具有监管权限。当事人生产的钢化玻璃和双钢中空玻璃是建筑安全玻璃,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第十类64项1301号产品,应当在投入生产前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认证公司进行认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而当事人在未经3C认证情况下,擅自生产5mm、6mm、8mm钢化玻璃及双钢中空玻璃,并将生产的13单产品销售给用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之规定。
当事企业成立于2021年5月28日,案发时处于试运营阶段,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情形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97.06元,合计51997.06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提升了企业守法经营意识,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凡是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在投入生产前必须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过内审、管理评审、计量校准、产品型式试验等多重评价环节,统一技术规范要求,经第三方认证认可后加注统一标贴,方可出厂销售。同时也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的能力和决心,杜绝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出厂,从源头上消除了产品的不安全隐患,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地方经济稳定高质量发展。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