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法放生案看此类案件的处罚量责和多维度宣传普法的重要性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08 15:4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热心市民将抖音热传的放鱼视频转发给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视频显示一男子将大小二斤左右的黑鱼8尾放入天然水域(小峪河与嘉陵江交汇口,属于嘉陵江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周某涉嫌向江河投放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水产品为由予以立案。

[调查与处理]

凤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反应,快速行动,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调查情况与进度。2021年4月8日,凤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询问了当事人周某,制作了询问笔录,掌握了基本案情。经调查,当事人周某于2021年3月31日基于祈福放生的目的,在凤县某鲜鱼店购买8条黑鱼(学名:乌鳢,属于肉食性、凶猛性南方鱼类物种),投放在嘉陵江源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凤凰湖法官楼对面下河路小峪河与嘉陵江交汇口),并拍摄了放鱼视频,上传至网络抖音视频中。

经调查,周某擅自在嘉陵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祈福放生为目的,投放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外来凶猛物种,给自然资源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在对周某批评教育的同时,执法人员经请示上级,制定了详实的捕回措施,但由于阴雨不断,河水上涨等客观原因,未能捕回。

放生活动是一种精神层面寄托方式,也是千年来的传统活动,但不可以牺牲自然环境的代价来进行。国家高度重视生态平衡保护,出台了许多合理利用,开发保护的举措和办法。本案中,当事人周某法律意识淡漠,对放生行为认识不够,给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造成一定危害。据此,凤县农业农村局在对周某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黑鱼即乌鳢,生性凶猛,繁殖力强,胃口大,在我国的地理分布比较广泛,除了西部高原地区之外,长江流域至黑龙江流域的广阔地带均有大量分布,周某投放于嘉陵江中的黑鱼不属于本地物种、会造成生态危害的程度尚需科学的考证,但因已放生黑鱼无法捕回,取证、鉴定均存在困难,放生黑鱼在野外条件下能否繁殖,形成新种群,是否破坏本地土著鱼种或其他水产品的种群、影响水生生物链进而影响和破坏整个水生态环境均无法科学有效地进行评估,现有证据仅能完整证明周某的非法放生行为。

但考虑当事人周某在本次放鱼事件中:1.从放生目的看,主观上不是以故意破坏为目的;2.购买鱼种时受到他人误导,不是故意购买黑鱼用于放生。3.事发后积极配合捕回,但由于自然条件不足,未能捕回。综合以上情形,凤县农业农村局经评议以其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规定为由,适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结合《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条违法程度较轻的认定:“能及时违法改正,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向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投放未经有关部门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种和外来物种的,投放数量小,但未对渔业资源安全造成威胁的”,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流域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对于更好地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意义。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方面的保护和制度建立,体现了党中央对长江水生态体系保护的重视和关注。不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和审核,私自放生水产品,容易对当地水生态环境尤其是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特别是没有天敌的物种,易捕食本地土著水产品及其他水生生物,破坏本地土著鱼种或其他水产品的种群、影响水生生物链或是侵占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造成本地物种死亡,破坏当地水生物物种多样性进而影响和破坏整个水生态环境。该案件正是在长江十年禁渔、长江大保护的背景下发生,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长江大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法对当事人周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具有较强的震慑和警示意义。

该案件对当地水生生物保护、长江流域禁渔宣传,尤其是社会上民间私自放生行为具有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也从另外一个视角提醒执法者,在法治宣传和长江禁捕与保护工作中,不仅要从保护和禁捕等层面加大力度宣传教育群众,更要从不同层面和多维度宣传保护水生物多样性和水生态环境的知识,填补宣传盲区,提高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才能更好的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生态安全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凤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