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08 15:4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7日,麟游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生态环境局反映麟游县某养殖场将粪污排入河道问题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某镇,对沿线畜禽养殖场进行排查后,认定涉事养殖场为麟游县某公司,麟游县生态环境局遂依法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

【调查与处理】

麟游县生态环境局在排查时发现:麟游县某公司挤奶站及牛舍产生的粪污收集于场内粪污收集池后,利用抽粪泵及软管将粪污收集池内粪污抽排至场区河道对面荒地临时设置的渗坑中,因连续降雨渗坑发生决口,导致粪污排入某河顺流而下,引发甘肃省灵台县、咸阳市长武县跨省环境污染事件。同时,场内雨污分流设施建设不到位,粪污夹杂雨水通过雨水渠排入酒房河。对此,麟游县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雨水排口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28倍,氨氮日均值超标16.3倍。2021年6月18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46.3倍,氨氮日均值超标18.25倍,属超标排放。

麟游县生态环境局据此认定麟游县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五十六条第二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麟游县某公司处罚人民币陆拾陆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麟游县某公司2名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7日。

麟游县生态环境局根据麟游县某公司环境违法事实,依法向麟游县某公司先后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明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麟游县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违法行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而麟游县某公司挤奶站及牛舍产生的粪污收集于场内粪污收集池后,利用抽粪泵及软管将粪污收集池内粪污抽排至场区河道对面荒地临时设置的渗坑中,因连续降雨渗坑发生决口,导致粪污排入某河顺流而下,引发甘肃省灵台县、咸阳市长武县跨省环境污染事件。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规定第一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A.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B.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C.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D.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麟游县某公司2名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7日。

违法行为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而麟游县某公司养殖场雨污分流设施不到位,粪污夹杂雨水通过雨水渠排入酒房河,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雨水排口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超标。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标排污类规定第一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第(四)情节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15%以上的,处2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麟游县生态环境局根据麟游县某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合计罚款人民币陆拾陆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对麟游县某公司2名相关责任人员行政拘留7日。

【典型意义】

一是司法联动震慑打击环境违法。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起到一定的震慑效应。

二是开展执法监测联合工作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升执法监测队伍能力的重要举措,本次执法、监测机构事前沟通、事中配合、事后会商,提高了工作效能。

三是有助于推动全县畜禽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本次环境事件,根源在于养殖企业环保意识欠缺,对畜禽粪污处置工作不重视且心存侥幸,粪污不规范处置量日积月累,引发较大的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打击,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四是强化跨省联动机制建设。此次环境事件,经上下游两省三县生态环境部协作配合、联防联控,迅速切断污染源,对受影响水体进行沿线拦截处理,避免水污染环境事件进一步扩大,将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降到了最低,为后期建立完善长期的上下游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联防联动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麟游分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