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08 16:1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8日,宝鸡市陈仓区农业农村局接陈仓区香泉镇人民政府电话反映,在陈仓区香泉镇麻池村八组附近的一条沟内发现有人随意丢弃死猪。陈仓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联合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警大队对随意丢弃死猪一事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确定丢弃死猪是孙某某所为。当事人孙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2021年7月15日和7月16日晚,当事人孙某某和妻子驾驶自家农用三轮车,分两次将自家养殖场的19头病死猪随意丢弃,共计约1650公斤,丢弃时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陈仓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香泉镇人民政府、区水利局、区畜牧站等部门组成专门无害化处理工作组前往现场,对丢弃的19头病死猪进行了深埋无公害处理,并对附近的蓄水池进行了全面消毒。

陈仓区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陈仓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接受处罚结果并积极履行,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2014年,国务院明确规定,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业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本案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随意丢弃病死动物,会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应当为自己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负责,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当事人作为专业养殖人员,没有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做好防疫相关工作,在具体实际操作中随意丢弃病死动物违法行为,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陈仓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适当,并警示辖区内养殖企业,在生产管理中,要增强主动防疫责任意识,强化防疫职责落实,积极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典型意义】

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可能携带病原微生物,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不仅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尤其是动物疫病流行传播的风险增大后,会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引起社会恐慌情绪。国务院在多个文件中明确,对病死畜禽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动物防疫法》五十七条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对养殖企业、个体养殖户和家庭饲养宠物都有警示意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认真落实畜禽养殖场(个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尤其是个人(家庭)饲养宠物在动物病死之后,要积极联系专门机构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深埋、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全力营造养殖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陈仓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