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某驾驶的宁D×××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看危险货物运输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08 16:1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1日,宝鸡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宝汉高速宝鸡南隧道危险品检查站移交马某驾驶的普通货运车宁D×××(陕K×××挂)拉运危险品案件,立即组织执法队员紧急赶往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马某驾驶的宁D×××(陕K×××挂)为普通货运车辆,拉运货物为32吨氢氧化钠(俗称片碱,属八类危险品),起运点为宁夏,经陕西、四川至目的地重庆。马某驾驶的宁D×××(陕K×××挂)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马某在货某拉平台接到从宁夏某有限公司拉运氢氧化钠的订单,支付200元中介费用,运费为9000元,如用危险品运输车运费为21000元,马某使用普货车辆承运危险品实际差额出现中间获利12000元。

2022年2月12日,为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执法人员依法对32吨氢氧化钠进行处置,实现了人员安全,货物安全,车辆安全。

2022年2月17日,宝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马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马某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法律分析】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应当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马某驾驶宁D×××(陕K×××挂)所运输的氢氧化钠,俗称片碱,被《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划为第8.2类碱性腐蚀品,属八类危险品,具有极强腐蚀性,运输该类货物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马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运输32吨危险品氢氧化钠,获取非法利益12000元。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对马某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虽然国家规定了严格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制度,但危险货物运输市场中,承运人受利益驱使,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现象并非个例,此类车辆一旦上路,无疑就是潜在的“炸弹”,将严重威胁道路通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宝鸡市交通运输局对马某违法行为的处罚,具有鲜明的意义:

一是建立联防联控执法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畅通案件移交渠道,严厉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谨防运输安全问题发生,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二是常态化开展执法人员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熟悉相关条款规定及危险化学品的介质属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开展工作,以法律和业务知识应对化解当事人的阻挠,化解矛盾,以文明专业的形象赢得群众的支持保障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开展“说理式执法”,当面向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宣传,告知承运危险化学品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承运人和承运车辆均要取得相应资质;通过《中国城市报》《陕西交通报》《西部之声》《萧湘晨报》《广播宝鸡》等省内外10多家媒体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报道,经新闻、网络媒体转载,向公众阐释有关法律,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行业法治环境。

(宝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