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及转出本省

发布时间: 2022-04-01 16:32:42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注销

1、本人的申请书原件一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号、执业经历、本人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的原因。

2、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离所证明原件一份,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工作表现、是否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申请人与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业务、财务手续已经结清,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同意其注销律师执业证,加盖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原律所公章)。

4、律师执业证原件。

(二)转往外省执业

1、拟转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调档函;

2、《律师转出执业档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3、本人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在陕执业起止时间)、申请调取执业档案的原因。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呈报单位应认真审查,核对原件,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排序装订。

4、各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上报申请材料时应向省厅提交申请报告,落款日期为报送当日。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宝鸡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执业证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3、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批。

五、受理机构:

宝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受理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惠民路17号市司法局518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7-3260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