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申请

发布时间: 2022-04-01 16:32:42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二、申报材料

1、《律师转所申请表》原件一份(若市所转往省直所,需要先去市司法局盖章);

2、与转入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一份;

3、承诺书原件一份(本人按手印);

4、律师执业证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近期二寸免冠蓝底照片一张。

三、备注要求

1、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呈报单位应认真审查,核对原件,并在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申请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排序装订。

4、各市(区)司法局、省直律师事务所上报申请材料时应向省厅提交申请报告,落款日期为报送当日。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宝鸡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执业证材料。受理人员进行初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受理人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3、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批。

五、受理机构:

宝鸡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受理地址: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惠民路17号市司法局518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7-3260865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转所.docx

律师转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