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司法局关于增选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2-21 15:59:39 浏览次数:

为保证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正常健康发展,更好促进对司法工作的检察监督,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司通〔2015〕116号)等规定,拟增选8名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名额

本次增选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共8名,其中:凤翔区2名,扶风县2名,岐山县1名,千阳县1名,太白县1名,麟游县1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宝鸡市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遵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的,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二)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增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至2025年12月31日,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人民监督员均为兼职身份。

四、监督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对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案件、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增选总数的50%。

2.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公民也可以向住所地的县区司法局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20日至3月10日。报名人员根据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按照属地原则,持报名表及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区)司法局报名,由各县(区)司法局按照增选公告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司法局及时将报名情况及有关材料上报至市司法局。

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不予受理。

六、审核公示

按照《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宝鸡市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择优选取。

审核通过后,将在宝鸡市司法局网站公示拟增选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宝鸡市司法局作出增选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宝鸡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宝鸡市司法局关于增选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报名相关资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