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援助实施情况、办案质量的检查

编辑:sfj871 发布时间:2024-03-03 09:56 浏览次数:


随机抽查
事项名称

对法律援助实施情况、办案质量的检查

实施机关

宝鸡市司法局

承办单位

律师公证管理科

抽查比例(%)

50%

年度抽查频次

1次/年

抽查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一届公告第6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实施监督,有权撤换不能履行法律援助责任的人员,并定期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办案情况应当作为律师注册登记和有关工作考评的依据。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全市13家法律援助中心

抽查内容

(一)案件办理情况。

(二)队伍建设情况。

(三)窗口建设情况。

(四)经费管理情况。

抽查方式
及要求

法律援助机构年度考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事项编码

61030000011SJ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