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司法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按照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关于落实<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的通知》(宝环督改办函〔2024〕8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宝办字〔2021〕44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1. 指导、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组织审核登记、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
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做好涉及环境污染损害类的鉴定业务。
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
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4.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5.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
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6.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涉及生态
环境保护的法律服务。
7.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对因生态
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公民,加大法律
援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