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实现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推动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升,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宝鸡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公开选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及社会公众代表中选聘,具有法学学历、法律职业资格或从事法律工作相关经验者优先。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二、选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具有宝鸡户籍且居住地在宝鸡,年龄在18—60周岁,具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无刑事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处罚记录,无党纪、行政处分记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18时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主要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和特别邀请的方式进行报名。
(1)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有意向参加选聘的人员,请自行下载并填写《宝鸡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报名表》(见附件),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表格(粘贴近期免冠照片)和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含居民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书等)送至市司法局(416或418室)。
(2)特别邀请。市司法局邀请3-7名企业主代表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单位推荐要求填写报名表格),其所在单位为市级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
(二)审核公示
市司法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报名参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综合考虑参聘人员的经验、能力、业务专长等因素,按规定程序确定候选人,并在市司法局官网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
(三)聘任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决定聘任,颁发聘书,发放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并向社会公告。
四、工作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国家和陕西省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的相关政策;
(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并对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不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三)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检查;
(五)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工作纪律
(一)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举报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泄露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与履行监督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不得转借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未经市司法局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情况;
(八)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
六、管理规定
(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宝鸡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1.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3.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集中式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4.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或利用监督职责谋取私利的;
5.转借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6.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7.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应当由本人向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解除聘任。
(四)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被解除聘任的,市司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收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
(五)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属于志愿者活动,无报酬。
咨询电话:0917-3262377 3262376
宝鸡市司法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