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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二)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为: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小学教室、阶梯教室及其它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三)每个考场的标准应试人数为30人或25人,剩余应试人员编入尾考场; (四)应试人员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80厘米以上; (五)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与当地保密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试卷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委托国家定点保密厂印制。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每个标准试卷袋按30份或25份试卷封装;尾考场按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按应试人员数量的2%配发封装。各场次试卷以不同颜色标识的试卷袋加以区分。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举行前20日内将试卷的数量、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上报司法部。 第三十八条 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答卷(卡)在启封前均属于国家机密,应当按相应密级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司法考试试卷于考试举行前3至7日内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开考前48小内,将试卷送达考区。考区应当于每场考试前1小时内将该场试卷送达考点。 第四十条 试(答)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封装和运送。 第四十一条 试(答)卷交接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参与交接手续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同时,接收方应当有保密或监察机关人员在场监督。 接收人应当逐场、逐袋清点试(答)卷的科目和数量是否准确,检查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开封、散落及数量短缺等情况,应当即刻封装并将此情况逐级上报到司法部。 第四十二条 试(答)卷应当存放于保密室保管,保密室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和功能。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应当分别由两人以上掌管。保密室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并填写值班日志,对每日情况做出记录。 第四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30日内,各考区应当妥善保管考试试卷及相关资料备查。30日后的一个月内自行销毁。 举行考试之日起满6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销毁试卷答卷和答题卡。试卷答卷和答题卡销毁前,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考试前一天15:00时至考试结束当日晚20:00时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号码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告知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 督考人员职责为: (一)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试卷发放回收情况,检查监考人员职责履行情况,重点检查试卷封装情况; (三)检查试卷及答题卡的回收情况; (四)发现考试中的违纪、舞弊等现象,应当及时纠正,并督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检查总监考人及其他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提交督考报告。 第四十六条 司法考试考点设总监考人1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流动监考员若干名。总监考人和流动监考员应按《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考点所在单位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每一场考试,均应采取随机确定的方式指定各考场监考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前逐项检查落实如下事项: (一)妥善安排监考办公室,组成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临时小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志;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考场周围5米处划有警戒线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每个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座位号及对应的准考证号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 (七)各考场内已清理完毕并门上贴有封条; (八)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除统一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同意应试人员在考试中使用草稿纸。 第五十条 试卷袋开拆,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考场和规定时间段内当众开封;其中装有备用卷的特制试卷袋开封后,应当将未开封的备用卷袋立即送总监考人。确需使用备用卷(卡)时,由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报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考点监考办公室共同拆封备用袋后签字领取。期间,应当有保密或监察机关人员在场监督并签字。 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不得作为备用卷(卡)使用。 第五十一条 答卷封装,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内完成并签字,并指定专人对封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报总监考人同意后,立即送至考区保密室。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场所自行封装或拖延封装时间。 第五十二条 封装后的答卷袋,应当按考点、考场顺序装箱,填写装箱清单,并于全部考试结束后第二天由各考区返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司法部通知要求,按时将答卷、答题卡送往评卷地。未使用的备用卷、袋应当返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三条 各地返送答卷应当指派两人以上押运,由考试机构负责人带队。返送答卷,应当符合运送"密品"的要求,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运送途中应当始终确保对答卷的有效监控。 第五十四条 考区或考点遇有不可抗力情形,需延长考试时间,推迟、暂停或另行考试的,应当报司法部决定。 第五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泄密、严重舞弊、试(答)卷毁损等意外事件,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随时将事态发展情况上报。 第七章 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工作由司法部统一组织。 司法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年度评卷工作领导小组。 司法部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十七条 返送的答卷具体数量以正式启封后第一次清点统计为准,袋内答卷短缺或损坏的,由送卷单位负责查明情况。 第五十八条 评卷中发现重大舞弊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助评卷单位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 考试成绩登录完毕后,由司法部公布并委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应试人员。 违纪人员的考试结果,另行通知。 第六十条 考试成绩公布同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告知应试人员,如对分数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分数核查申请。 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司法部负责组织分数核查工作。 第六十一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内接受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成绩公布后(自公布之日起计算)20日内汇总上报司法部。司法部不直接受理个人的分数核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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