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00016004225Q/2015-00011 | |
发布机构: 宝鸡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15-07-21 00:00:00 |
名 称: 关于选举市律师协会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推荐理事候选人和特邀代表的通知 |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 |
关于选举市律师协会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推荐理事候选人和特邀代表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
为保证宝鸡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换届选举的平稳、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宝鸡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市律协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加快律师协会的建设,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促进我市律师业务的新发展。
本次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市律协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市律协第二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市律协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聘请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新一届市律协议事决策机构的组成
为进一步提高市律协管理和决策的效率,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以适应行业管理的需要。新一届理事会由41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19人组成,其中会长1人,副会长5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
三、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条件及产生
(一)代表的条件、比例与数额及特邀代表。
1、代表的条件是:在宝鸡市律师管理部门注册的执业律师,且执业五年(2009年12月31日以前执业)以上,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良好,无投诉、无不良记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年龄不宜超过65周岁。代表推选应以专职律师为主,兼顾兼职、法律援助律师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照顾一定数量的女律师、少数民族、民主党派、无党派律师。
2、代表比例。截至2014年度考核,全市注册律师344名,按4:1的比例确定代表86名。产生办法采取按比例分配名额,由各律师事务所推选产生。4人以下律师事务所选举产生一名代表。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产生代表。具体数额见附件一。
3、大会筹备组邀请各县、区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局领导、二届律协部分领导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大会。特邀代表有选举权,无被选举权。
(二)理事条件及理事的产生。理事的条件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综合素质高,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在我市律师界具有一定影响。理事候选人由各律师事务所按照代表2:1比例推荐,每个县应有一名理事,具体数额分配见附件一。由大会主席团提名41人,交律师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
四、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接此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律师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2、发扬民主,凝心聚力。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精力,精心组织开展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推选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推荐工作。各县区司法局(律协联络组)要及时落实出席大会的特邀代表。
3、内容准确,报送及时。各县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要认真填写《宝鸡市律师协会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特邀代表)登记表》,各律师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部,于7月24日前将“代表、理事(特邀代表)登记表”(附件二电子版),上报市律协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律公科)。做到所填写内容准确,言简意赅。
宝鸡市律师协会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姜雯玉 刘 倩
联系电话:3260865(传真)
电子信箱:baojiglk@163.com
宝鸡市司法局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