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宝鸡市司法局 签发人:张文科
宝司函〔2021〕28号
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2号
建议的答复函
吴小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落实<律师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提高律师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建议》(第1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12月25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18〕97号),同时废止了两部门2014年3月2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政〔2014〕4号)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宝鸡市法律援助中心结合自身经费保障情况,报经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同意,市法律援助中心将本中心指派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民事、行政1500元/件,刑事1300元/件,由原来的每件1000元、800元各增加500元。由于省厅2018年97号文件同步下发至各县区司法局和财政局,宝鸡市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结合自身经费实际情况,也相应调整了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比如,金台区调整为民事、行政2000元/件,刑事1500元/件。渭滨区调整为民事、行政1500元/件,刑事1300元/件。陈仓区调整为民事1300元/件、行政1000元/件、刑事1100元/件。
新的补贴标准执行两年来,在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性、提升案件质量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诚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现行补贴标准与上级部门2018年97号文件明确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上限仍有较大差距,每年的办案数量与经费的投入总量有落差,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够充分有力。其主要原因是目前法律援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省转移支付资金,并且专项经费保障能力有限,其经费主要用于办案费、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12348”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等多项支出。比如,市本级2020年法律援助中省转移支付资金为35万元,支付法律援助宣传费3万元,2020年及部分2019年办案补贴约31万元及业务培训费约2万元、“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值班费约5万元等,部分未结费用只能顺延到下一年度结算。经走访了解,金台、渭滨、陈仓三个区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情况与市法援中心大致相同。其中金台区2020年法律援助中省转移支付资金为35万元,仅办案费一项支出就需160万元,缺口在130万元。渭滨区2020年法律援助中省转移支付资金为23万元,区本级财政保障0.5万元,办案费支出25万,仅4个固定点位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费支出约10万元,缺口在15万元。陈仓区2020年法律援助中省转移支付资金为23万元,区本级财政保障4万元,实际支出37万元,缺口在10万元。综合考虑律师承办案件成本、法律援助事项复杂程度等因素,在经费保障比较紧缺、支出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对办理少数法律援助的重大疑难案件补贴标准进行了适度调整。从市区两级经费保障情况看,经费缺口较大的问题比较突出,市区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及时结算办案费有差距,一定程度存在法律援助经费主要依靠上级财政而出现的不均衡不充分现象。
法律援助是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强经费保障是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将协调、督促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新颁布的《法律援助法》,严格执行《陕西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努力提高中省经费保障标准,加大与县区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力度,切实增加本级经费投入,在此基础上,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明确业务经费使用范围,适时调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动态增长机制,使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工作开展需要,切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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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4日
(联系人:符婷婷,电话:0917-3261885)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区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