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C
宝鸡市司法局 签发人:张文科
宝司函〔2023〕4号
对市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第406号
提案的答复函
白晓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性停限电工作的提案》(第4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市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该建议的立法领域按照现行规定,我市无权进行立法。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 、第九十三条规定,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设区市政府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我市而言,立法权限属于限制性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限制公民法人权益等事项应由法律法规做出,我市无权对哪类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命令停电或者采取何种停电方式等进行立法规范。
您在提案中建议将《规范行政执法中配合停限电工作的指导意见》纳入地方立法计划,在《指导意见》中要求明确和规范可做出配合停(复)电的行政执法主体、事由、程序已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行政机关非法定职权、非法定事由、非法定程序,不得做出停限电决定,因此我市无权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我们将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深入基层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在立法权限内多出台更接地气、更彰显民意的法规规章,更好地发挥基层立法的纽带作用!
宝鸡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5日
(联系人:乔璟娟,电话:3261804)
抄送: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