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1-18 11:03:50

宝鸡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司法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宝鸡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2019]106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执法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执法范围和执法人员名单及其执法证号。

(二)职责权限。执法机构职能、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权责清单列明行政处罚等事项。

(三)执法依据。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四)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对象基数、抽查比例、抽查周期、抽查主体等。

(六)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权利、救济程序相关内容。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八)按照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身份及事项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推行服务型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应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应建立行政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处理。在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文书中,要对证据采信、依据选择和自由裁量三个方面予以重点说明。 

 

第三节事后公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一)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财产的信息及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处罚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信息应进行隐名处理。 

(二)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摘要方式的,应当包括决定书文号、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日期、执法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 行政检查必须公开情形。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及陕西信用平台。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将本部门本制度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相应平台公示,程序如下:

(一)科技信息科负责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行政复议等制度事项公开。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局主管领导审定后公示。

(三)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相关制度文件等内容的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执法科室对有问题的法人、自然人,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1年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司法局各相关执法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将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审核梳理后,通过局网站或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其中,行政处罚信息经局主管局长同意后,向信用宝鸡平台报送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承办科室报送信息错误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