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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劳动维权陷困局,法律援助解难题

来源: 宝鸡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8-16 10:17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公司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就养老保险问题与职工达成协议,由职工书面提出放弃参加养老保险,公司将单位统筹部分以养老保险补偿金形式按年度发给职工本人。2014年至2017年,公司给李某支付了养老保险补偿金,2018年养老保险补偿金未支付。2014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与李某每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约定月工资2460元。2019年,公司开始统一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但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仍未缴纳。2020年1月6日,公司召开大会,安排当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关事宜。期间,李某提出解决2018年养老保险请求。2020年1月9日,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养老保险补偿金5800元后,不再给李某安排工作。2020年2月1日,李某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并安排工作,公司则以“大会检讨、接受罚款、交回养老保险补偿金”等作为安排工作的条件,并停发工资。新冠疫情发生后,公司于2020年2月停止生产,于2020年5月中下旬陆续复工。期间,李某通过向公司直接主张、向主管部门反映等方式多次要求补发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一直未果。至此,李某谋求继续上班因被设置苛刻条件而难以实现,如通过“打官司”求得继续上班,其对“诉讼”后“得罪领导”将要面临的人际关系紧张忧心忡忡;如离职维权,又恐因公司不明确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自己的相关利益诉求因缺乏证据而面临“败诉”风险,其维权之路陷入了两难困局。

2020年10月20日,李某向陇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法援中心审查认为,李某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具体承办。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了解案件事实、收集案件证据、研究分析案情,综合考虑受援人的维权困境和利益诉求等具体情况,提出两条维权路径:一是依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排工作,补缴养老保险,并要求补发工资等;二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金等。承办律师分析比较了两种方式的预期利益、诉讼风险和利弊得失。受援人经权衡决定,依法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补发、补缴、支付相关费用,并愿意退回领取的养老保险补偿金。据此,承办律师基于受援人请求事项、事实基础、法律依据、案件证据等,确定了代理方案。2020年11月12日,承办律师指导受援人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公司,以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办理养老、失业等项社会保险,在新一期劳动关系成立后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又不安排工作等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了具体的利益诉求。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予答复。随后,承办律师代书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期间,由于证据准备充分,质证有理有力,法律依据充分,经庭审调查辩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主要利益诉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1月工资2460元;支付2020年2月至5月生活费4800元;支付2020年6月至10月工资123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7220元;支付失业金34560元,并裁令公司为李某补缴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以及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的养老保险费。各项应付金额共计71340元,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清。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至此,受援人主要利益诉求得以实现,李某维权困局破解。

案件点评

本案中,劳动合同的续订与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关系的存续与解除,新冠疫情停工期间职工权益,社保费用的缴纳与社保待遇的享受等诸多法律问题纵横交错,加之用人单位的非规范性用工和劳动者利益诉求的非理性表达缠绕交织,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均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社保费用如何缴纳。

关于劳动关系。本案受援人在上期劳动合同期满、新一期劳动关系成立后,公司因劳动者主张社保利益而不与受援人签订劳动合同,借故不给受援人安排工作,又不给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等条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受援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支付失业金等。李某决定解除劳动关系,提出的利益诉求于法有据。

关于社保费用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李某主张社会保险利益于法有据。某公司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的职工自己放弃参保而领取养老保险补偿金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自实行之日起即无法律效力。李某愿意在公司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后退回领取的养老保险补偿金,符合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精神。

本起劳动争议维权纠纷,承办律师准确把握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受援人理性表达诉求,帮助建立完整的利益诉求,选择实现利益主张的适当途径,出庭履行代理职责,实现了其主要利益诉求,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破解了受援人维权困局,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制度价值和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