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近期,我们精选了近年来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案例库的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讲述宝鸡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生动故事,展示人民调解员队伍风采,彰显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汇聚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共识与合力。
张某某家属与宝鸡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1日上午, 患者张某某(男,35岁,农民工)在市内一建筑工地干活期间,突发胸痛、恶心、出汗。其父接到电话后将其送至宝鸡市某医院急诊室就诊期间,其父前去排队挂号,将患者送入急诊室候诊椅上,不料患者从候诊椅上倒地,导致意识丧失且左侧额角摔伤。后经在场医护人员送入抢救室,经抢救无效死亡。患方认为,患者进入急诊室,未引起医方坐堂医生重视,倒地后,现场医护人员未采取紧急救助措施,耽误了近5分钟的抢救黄金时间,对导致患者死亡负有直接责任,要求院方支付赔偿金60万元。医患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因死因问题医患双方反复协商无果后,遂向宝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双方纠纷调解的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随后双方分别陈述了事发经过、争议焦点及调解诉求,并对纠纷、矛盾的焦点进行了辩论。调解员又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背对背”沟通。沟通过程中,患方认为:急诊室未尽到“急诊”义务,患者病情紧急,没有引起医务人员的重视;患者倒地后,现场医务人员未尽到“急救”义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应承担主要责任。院方认为,患者进入急诊室,医生专心给其他病人看病,由于患者父亲出急诊室排队,没有提醒医护人员患者病情紧急,导致未能插队诊疗。患者倒地后,现场医护人员及时将患者转入抢救室进行抢救,并无过错,现患方坚持60万的高额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问题的认知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由于赔偿金额差距很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在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主要抓住两点作为调解的主线。一是医方现场医护人员就地救治是否真的做到了及时?是否存在延误最佳抢救的情形?二是患者死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调解员在认真听取医患双方对事发经过、争议焦点及调解诉求的基础上,通过详细查阅病历,观看现场录像。初步判断患者倒地后,医方现场医护人员就地救治确实存在不及时问题。对此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等相关规定,医方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反应不够迅速、存在就地救治不及时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医方表示,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希望调解员能够协调确定合理的数额。
随后,调解员指出从死亡原因看,患方入院时的主诉与心源性猝死原因有直接联系。双方若对死亡原因有异议,需进行尸检。为确定死亡原因,调解员提出进行尸检或司法鉴定的建议,但均被患方拒绝。对此,调解员指出根据《医疗事故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并强调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我国法律规定,医方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反应不够迅速、就地救治不及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患者死亡原因存疑的情况下,患方拒绝尸检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结合患方入院时的主诉与心源性猝死原因有直接联系,市医调委通过研判认定医方应承担20%左右的责任,劝解患方将索额60万元的诉求进行调整。患者在听了调解员的分析讲解后,经过仔细考虑,愿意作出大的让步,并表示患方最少应按40%承担赔偿责任,向其支付24万元赔偿款。
市医调委在前两次调解的基础上连夜讨论研究,及时跟进、采取逐步突破的方式,化解矛盾。市医调委调解员通过“法、理、情”耐心劝解患者,并主动联系患方亲属中的三位从事医务工作的同志,从医学与法学角度,对死亡原因进行了分析,列举了同类纠纷案例的处理结果并与他们沟通意见,劝说让他们分头去做其他亲属的劝解引导工作。同时,将调解进展情况向院方主要领导沟通并提出了具体建议。经过多角度的协商沟通,医患双方认识逐步趋于一致。在25日连续调解一整天后,最终于次日凌晨3时许,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医方承担36.7%的责任,去掉零头即向患方赔偿220000元。
【调解结果】
在市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院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家属220000元整,于2021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2.患方家属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患者遗体拉离该院,进行妥善安葬。
3.本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
4.双方当事人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并对市医调委的调解工作表示了肯定。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疑难医疗纠纷,疑难点在于该案基本事实认定上无直接证据,双方对赔偿的问题分歧意见很大。市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在医患双方分歧较大、争执激烈时,调解员不但没有放弃,反而快速抓住调解的两点主线,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坚持依法调解、以理调解、以情调解、通过释法明理,让患方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引导院方对自身承担责任有清晰的认识,合理利用法、理、情化解了该纠纷。并引导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其中涉事医院领导高度重视,医务人员与患方的有效交流,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优势等方法,值得在今后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借鉴并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