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近期,我们精选了近年来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案例库的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讲述宝鸡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生动故事,展示人民调解员队伍风采,彰显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汇聚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共识与合力。
魏某宏、何某英与魏某虎、柴某抚养费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魏某虎、柴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生育一女,于2014年10月生育了一子。俩孩子出生后,主要由爷爷魏某宏、奶奶何某英抚养。自2016年3月以来,魏某虎、柴某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矛盾不断,双方先后外出务工未归。至此俩孩子遂由魏某宏及何某英两位老人抚养至今,孩子的一切费用及日常照料均由两位老人负担。在此期间,魏某虎、柴某作为父母对孩子不闻不问,亦未向两位老人支付过任何抚养费、赡养费。现魏某宏及何某英两位老人已年过七旬,孩子上学开支越来越大,在无力抚养俩孩子的情况下,曾与魏某虎及柴某多次沟通,但均无结果。魏某宏及何某英两位老人遂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魏某虎、柴某每人一次性支付孩子 2016年3月至2022年3月抚养费用3万元,共计6万元。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选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并按照调解程序及时对纠纷情况及调解诉求展开了调查。
调解员首先向魏某虎所在村委会调查了解其家庭情况,经了解,魏某虎、柴某婚后生育的一儿一女确实一直由两人老人抚养照顾,魏某虎、柴某两人外出务工未归。随后,调解员及时与孩子父亲魏某虎取得联系,魏某虎表示,由于疫情原因,近两年没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柴某在 2021年初以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魏某虎因此无心务工挣钱,且为处理离婚事宜,手头积蓄已所剩无几。并表明2022年4月,其与柴某已协议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归魏某虎。现靠打零工维持基本生计,实在没有能力再支付孩子抚养费。同时表示,从今往后,自己努力务工挣钱,抚养孩子,善待父母。调委会在了解到以上情况后,多次联系孩子母亲,但柴某均表示已经与魏某虎协议离婚了,不愿意回来处理此事。对此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柴某对自身承担责任有了清晰的认识,通过释法明理、多次联系、劝导,孩子母亲柴某最终答应回家处理此事。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调解员随即采取 “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展开调解工作。并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调解过程中应遵守的纪律。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经调委会调查了解,俩孩子现均未成年,柴某与魏某虎常年外出务工未照顾孩子的同时,亦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俩孩子一直由两位老人抚养,现两位老人要求柴某与魏某虎给予抚养费有法律依据。柴某与魏某虎听了讲解员的讲解,均表示愿意履行抚养义务,但无力一次性支付30000元,要求降低抚养金额。两位老人听后情绪非常激动,坚决不同意降低抚养费标准,表示儿子、儿媳作为孩子的父母,几年来很少看望孩子,对孩子没有尽到一点责任,愧对孩子,并表示曾多次联系魏某虎与柴某,希望他们看望孩子、支付抚养费,但都被无情的拒绝,甚至连电话都不接,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不配做孩子的父母,更别说对自己父母尽赡养的义务。两位老人情绪一度失控,泪流满面。认为索要的抚养费太少了,要求两人必须每人支付5万元。因各方互不让步,老人情绪激动,第一次调解没有达到预期的调解效果。
调解员经过多方了解,多次沟通,并针对抚养费问题研究讨论后,决定组织各方到调委会采用 “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首先耐心劝导两位老人,向他们说明了魏某虎与柴某现在的生活状况及收入情况。并表示两位老人现在申请调解的初衷也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两位老人适当降低抚养费标准,待魏某虎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再进行补偿。针对抚养费标准问题,调解员向魏某虎与柴某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的规定,并告知魏某虎与柴某,两位老人要求其各支付 2016年3月至2022年3月抚养费用3万元,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不高,符合法律规定。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本起纠纷中,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魏某虎及柴某在身体健康、且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履行抚养义务,而不应当将其转嫁给孩子的祖父母。魏某宏、何某英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帮助魏某虎及柴某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应当认定其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抚养义务人偿还。告知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也会依法判决抚养费,建议魏某虎与柴某再慎重考虑。
经过调解员释法明理,耐心讲解, 魏某虎表示,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找到稳定工作,收入来源有限,生活困难,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 3万元抚养费,但可以按月进行支付。柴某表示,自己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现在已经离婚,每月给孩子的抚养费自己会按照约定支付,至于老人要求支付之前的抚养费,让自己支付3万元太多,过错方是魏某虎,自己愿意支付15000元。在此情形下,调解员把握机会,加强调解力度,表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老人帮子女带孩子是一种为了家庭和睦的美德,一切都是为了孩子, 希望双方冷静解决问题。调解员建议,鉴于目前具体情况,孩子父母已经离婚,两位老人可以考虑将魏某虎 30000元孩子抚养费按月支付给老人,还必须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柴某一次性支付30000元抚养费确有困难,结合柴某离婚后还需支付俩孩子每月650元的抚养费,考虑适当减少,支付抚养费20000元,柴某以后多关心孩子、扶助孩子以后的学习及生活。
在调解员劝说下,两位老人同意由魏某虎于 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30000元抚养费,若孩子上学中遇到任何事情,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担负起教育、监护、保护孩子的义务;柴某支付20000元抚养费,但必须经常与孩子联系,坚持每个月看望一次孩子,不能对孩子的学习、生活置之不理。老人表示,自己索要抚养费是为了让他们明白,为人父母,就应该对孩子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责任,作为成年子女,就要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魏某虎则表示,自己有了稳定的收入,一定会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柴某也同意一次性支付20000元抚养费,对于孩子以后的生活及学习尽到应尽的责任。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一、魏某虎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魏某宏、何某英支付孩子2016年3月至2022年3月抚养费30000元;
二、柴某于2022年5月15日向魏某宏、何某英支付孩子2016年3月至2022年3月抚养费20000元;
三、魏某虎今后要对魏某宏、何某英老人尽到赡养义务;
四、柴某需坚持探望孩子,每月至少一次,并关心孩子的生活及学习。
五、双方当事人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老人帮子女“带娃”而产生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调解员准确掌握当事人内心真实动态,结合法律规定释法明理,灵活把握调解方式,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所在。在本次调解过程中,调动参与主体的情感思维,弱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调解搭建和谐的平台,从而圆满化解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注重将情、理、法巧妙结合,采取多元灵活的调解方式为调解案件成功创造了条件。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耐心劝导,既对孩子父母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又对老人中国式家庭和睦美德进行了褒扬,最终使各方当事人互相体谅,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