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近期,我们精选了近年来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案例库的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讲述宝鸡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生动故事,展示人民调解员队伍风采,彰显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汇聚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共识与合力。
扶风县张某家属与赵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上旬某日下午,宝鸡市甲镇甲村村民杨某雇人修缮自己二层楼房屋顶,其找来的乙镇乙村吊车司机赵某在吊料时,不慎将在二层工作的村民张某撞下至一楼摔伤。事发后,伤者亲属及杨某等人及时将张某送至医院就诊,但最终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在确认张某死亡后,其亲属帅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并对吊车司机赵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死者家属情绪极为激动,一度有闹事的苗头,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甲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此情况后,马上联系办案部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并决定第一时间参与本案调解,化解本案纠纷。
【调解过程】
4月上旬某日,甲镇调委会派出调解员马上深入纠纷事发所在地进行调查,在掌握基本情况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随后向双方宣读了调解纪律。由于死者家属一方情绪激动,为避免事态失控,甲镇调委会要求甲乙两村干部共同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了解各方思想动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跟进本案侦查情况。办案机关在对涉事司机依法办理刑事强制措施手续期间,调解员和甲镇维稳办工作人员及时与房主杨某、施工队负责人及在场人员、吊车司机委托人见面了解情况,并实地查看施工现场,全面、详细地了解了案件基本事实。
次日,调解员、维稳办主任、企业办主任一同分别给死者家属、吊车司机委托人及房主三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划分事故责任,并听取了死者家属的相关诉求。死者家属表示,死者张某是在务工期间被司机赵某的吊车撞落摔伤致死,死者张某无过错,张某的死亡给亲属带来沉重打击与伤害,因此要求房主杨某和司机赵某共同全额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司机赵某委托人辩称,赵某受雇于房主杨某,对杨某所有房屋进行修缮,本起事故的发生并非因其操作不当导致,现张某死亡,其深感惋惜,并对死者表示沉痛的悼念,但在本起事故中,其没有过错,办案机关的调查结果与基本事实不符,司机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死者家属予以适当补偿。房主杨某辩称,对办案机关调查的结果予以认可,对甲镇调委会出具的初步调解方案没有异议,愿意配合办案机关和甲镇调委会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调解处理本案。
由于房主、施工队、肇事司机三方互相推诿,调解诉求差距较大,导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初步认为肇事司机和死者家属态度为本案调解的关键。随后,甲镇调委会积极联系死者家属和肇事司机双方,再次进行沟通,并向其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涉及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司机一方仍坚持辩称其无责任,死者家属对司机一方态度极为不满,难以接受,甲镇调委会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同时以背靠背方式分别对死者家属和司机委托人双方分析目前案件的调解进展,司机一方表示其需要咨询律师后再作答复。为防止本案久调无果,调解员让其在本月月底之前将己方观点告知调解委员会,本案第一阶段调解工作结束。
4月底,司机赵某一方未主动与甲镇调委会联系,其委托人也无法联系,于是甲镇调委会向乙镇政府寻求帮助,最后调解员通过乙镇乙村村委会找到肇事吊车司机委托人所在村小组的组长,才将其劝说到协商现场,司机委托人仍然坚持其原来意见。本案第二阶段调解工作成效甚微。甲镇调委会分析矛盾的症结还是在肇事司机方是否愿意给予民事赔偿。这一焦点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方面入手。调解员告知肇事司机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肇事司机一方的心理防线逐渐被击破。
随后,调解员以背靠背方式继续积极给各方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同意再次沟通调解处理这场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司机一方最终表示愿意接受甲镇调委会的建议,双方协商后就赔偿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由肇事吊车司机赵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22.5万元。
【调解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赵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5万元、丧葬费3.5万元、医疗费2万元、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以上四项费用共计22.5万元,赵某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付清。死者家属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本纠纷一次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死者家属不能就本案再向其他人员追究赔偿责任;
3.死者家属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向赵某出具《谅解书》一份,同意司法机关对赵某从轻处罚;
4.本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自愿签署,签字捺印即生效。
上述协议各方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签字,涉案赔偿款亦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至死者家属处,一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最终得以化解。半月后,调解员回访家属及肇事司机一方等人,各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案例点评】
人身损害纠纷系常见纠纷类型,但本案系一起死亡事故,因此难点在于死者家属情绪的不确定性和对其的安抚。建房房主、施工队、施工人多方错杂,群众影响也大,参与调解的各方家属人数众多,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多方走访,查清事实,在稳定家属情绪的同时,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巧妙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到本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并与情理相结合。在调解过程中既维护了死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肇事方的实际困难,使矛盾顺利得以化解。调解员调解工作完成后继续对案件当事人及家属进行回访,不仅达到了在调解中普法教育的目的,而且让广大群众从内心认可人民调解工作,这才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