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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典型案例④】麟游县梁某某家属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 2024-02-02 10:56

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近期,我们精选了近年来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案例库的人民调解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讲述宝鸡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生动故事,展示人民调解员队伍风采,彰显人民调解工作促进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汇聚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共识与合力。

麟游县梁某某家属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某日晚,麟游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梁某某在上班期间,因胸口疼痛,突发疾病,送麟游县某医院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梁某之妻杨某接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话后,从湖北省前来处理善后事宜。杨某认为,其丈夫梁某在疫情期间因复工复产被公司召回工地干活,从事挖隧道工种,属特殊高危作业,劳动强度大,因劳累过度而导致病亡,请求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梁某的亡故申请工伤认定或一次性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0万元。某公司认为,梁某系本公司临时人员,因突发疾病死亡,与本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出于人道主义仅愿意补偿家属部分损失。

双方因劳动争议赔偿纠纷未达成协议,杨某上访司法局请求法律援助或依法调解。6月某日,司法局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指派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2名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首先为厘清事实、确定病因、划清责任,保证调解工作顺利进行,2名调解员计划将调解分为3个过程逐步进行。一是由调解员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双方身份,确定双方是否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写出书面申请。二是建议死者家属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并告知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三是实地调查了解事情的起因及结果,以便划清真实责任。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梁某家属提出意见:亡者梁某系湖北籍苗族,因亡者系少数民族,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应该土葬,不同意尸检。若进行尸检,尸体难以保存,加之离家较远,难以运回安葬。梁某配偶杨某表示,梁某现年46岁,家庭状况为贫困户,在疫情复工复产期间被公司召回工地干活,从事工种属特殊高危作业,挖隧道的劳动强度大,因劳累过度而导致病亡,请求某公司申请认定工伤或承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却坚持为厘清事实、划分责任、确定死因,建议亡者家属进行尸检,查明病因。若病因与亡者劳动强度大,劳累过度导致病亡,存在侵权行为,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员认真了解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后,告知双方,若不同意尸检,还有以下责任划分方式:1.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病因。2.双方及调委会。3方共同进行分析协商。 

经协商,双方最终同意第二种调解方案。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调解员归纳了双方争议的5个焦点:1.梁某的病亡与该公司有无直接因果关系?2.梁某的病亡申请工伤认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该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4.该公司应按什么标准赔偿家属多少费用?5.双方各应承担多少责任?

次日,调解员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并对当日梁某突发病时在场的人员及带班人员逐一进行了询问,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调解员了解到梁某系该公司临时工,事发当日早上,梁某在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本人向带班队长请假,准假后又给梁某200元钱让梁某去看病,但梁某却回宿舍休息,并未去医院看病。直到事发当日晚21点左右,在宿舍起床时突发疾病,工友及时将其送往麟游县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调解员通过调取某医院的抢救病例以及诊断证明,证实了上述诊断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过调查了解,该土建建筑工程公司虽属某企业单位,但由于高速公路土建部分属特殊高危作业工种,人员流动性大,该公司在用人时,体检把关不严,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缴纳各种社会福利,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020年6月某日,调解员通过走访双方当事人以及查看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提出以下分析意见:

1.某公司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但梁某与该公司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在用人时体检把关不严,梁某病亡虽是在用工期间,但请假在宿舍休息,病亡与工作场所无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该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梁某的病亡也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梁某因身体不适,请假看病却回宿舍休息,病亡与认定工伤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法形成工伤认定。

3.梁某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所忽略,事发当日,没有到正规医院及时就诊治疗,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也是导致病亡的一个重要因素,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4.梁某的病亡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5.双方各承担事故的50%责任。 

调解员对于上述分析意见,及时与双方沟通,双方均同意上述分析意见,调解员特别指出,作为企业,应该担负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耐心说服,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共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梁某家属表示了歉意,愿意承担50%的责任,也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某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34350元、丧葬费37496.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梁某父亲)人民币20371元、女儿梁某某生活费人民币207782.50元、配偶杨某某精神抚慰金21000元,共计人民币521000元。

2.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某公司于协议签订当日通过转账方式履行了赔偿事宜。事后电话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度在于,农民工出门打工,由于特殊行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导致企业难以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是当前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潜在的不利因素,当企业与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时,责任难以划分。因此,调解员通过走访当事人,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发生的劳动用工纠纷,在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弄清事实真相,根据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巧妙运用法、情、理相结合的方式,说服了双方当事人,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安慰了亡者家属;又帮助企业解决了法律纠纷,恢复经营秩序,及时化解了涉企劳动用工争议,既有法律依据,又合情合理。加之亡者梁某系少数民族,纠纷的化解增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一方平安及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