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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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性质 | 咨询 | ||
办件标题 | 文件内容解读 | ||
内容 |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盖章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20号文件中附件第一条,亲属关系证明,不应由基层出具,办事途径中居民办事事项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除外)。我现在对法条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除外,存在疑问。在我实际办事中,基层社区和派出所都以本条例为据拒绝办理证明。请问我对其的理解是。基层社区不应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但是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除外,也就是说基层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的亲属关系证明。不然真正办事时,能够给证明的行政机关都无法给予证明!并且根据本人在网上搜索,荆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31日发布《哪些证明社区不给开具》文章中,写明亲属关系证明不开具,但是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除外,主体不是派出所,而是基层社区,所以这两项的亲属关系证明,应由社区出具。望您尽快回复! | ||
附件 | 76a2c25ecc50dccdfe36037b62ac34a.png 点击下载 | ||
联系信箱 | |||
信件编号 | SFWSLY20240100134 | 提交时间 | 2024-01-29 14:19:27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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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业务范畴,请您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如需办理具体公证事项请联系0917-3261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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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宝鸡市司法局 | 答复时间 | 2024-02-02 14:55 |
附 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