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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宝鸡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0-10-10 00:00:00
名  称: 宝鸡市司法局关于选任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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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司法局关于选任第二届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0-10 10:24:00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第二届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市级人民监督员60名,推荐省级人民监督员候选人5名(由市司法局从候选人名单中确定),合计65名。具体名额分配如下:金台区11名(含市级机关5名),渭滨区、陈仓区各7名,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各5名,太白县、凤县、麟游县各4名,千阳县3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宝鸡市辖范围内的中国公民,遵法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的,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二)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各县(区)拟任推荐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

(三)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人民监督员均为兼职身份。

四、监督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对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案件、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公民也可以向住所地的县(区)司法局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原任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认真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近期一寸蓝底正面证件照4张、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名人员根据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按照属地原则,持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县(区)司法局报名,市级行政单位报名在金台区司法局统一受理,各县(区)司法局按照选任条件进行初审。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司法局及时将报名情况及有关材料上报至市司法局。

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不予受理。

六、审核公示

按照《陕西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宝鸡市司法局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择优选任。审核通过后,将公示拟选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宝鸡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由宝鸡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doc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doc

宝鸡市各县区司法局联系电话.doc

 

 

 

宝鸡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