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复议申请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5-05-16 15:46:00

       一、行政复议申请条件、范围

1、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未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行政诉讼。

(八)一个行政复议申请对应一个行政行为。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申请书中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申请书中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5、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当面收到或邮寄送达或“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视为正式收到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网络申请方式:

目前“掌上复议平台”已上线开通,申请人可关注“法治宝鸡”微信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法律服务进入掌上复议平台申请页面提交申请。

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当面接待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惠民路17号宝鸡市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乘车路线:53路、54路、15路、31路龙丰村站下。

接待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

0917-3263872、0917-3263873、0917-3263098。

向宝鸡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惠民路17号宝鸡市司法局复议科。

邮编:721004,

收件电话:

0917-3263872、0917-3263873、0917-3263098。

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文书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