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申请条件、范围
1、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未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行政诉讼。
(八)一个行政复议申请对应一个行政行为。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申请书中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申请书中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5、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当面收到或邮寄送达或“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视为正式收到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网络申请方式:
目前“掌上复议平台”已上线开通,申请人可关注“法治宝鸡”微信公众号,点击页面下方法律服务进入掌上复议平台申请页面提交申请。
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当面接待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惠民路17号宝鸡市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窗口。
乘车路线:53路、54路、15路、31路龙丰村站下。
接待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
0917-3263872、0917-3263873、0917-3263098。
向宝鸡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地址:
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惠民路17号宝鸡市司法局复议科。
邮编:721004,
收件电话:
0917-3263872、0917-3263873、0917-3263098。
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