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签发人:韩景钰
宝司函〔2025〕10号
对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306号
提案的答复函
史海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法律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的提案》(第306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历史沿革
1985年12月,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获得国务院同意并转发执行,明确“成立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批准”。1989年,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
2004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废止〈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决定废止由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自此,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就作为登记一般事项类经营主体,申请即可登记,登记后即可经营。由于国家层面一直未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做出新的规定,以致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长期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目前,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相信监管缺位问题将会从法律或政策层面得到有效解决。
二、工作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从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出发,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宣传引导,规避选择风险。为方面群众查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全市律师事务所地址及有关执业律师信息、诚信情况已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和“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公开公示,为群众选择聘用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坚实保障。依托“法治宝鸡”微信公众号开设“律师说法”栏目,内容紧扣社会热点、民生痛点、法律难点,如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劳动争议维权指南、婚姻家事法律解析等。通过深入浅出的“以案释法”、精准权威的政策解读、清晰实用的操作指引,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我市律师的专业素养,不断增强“宝鸡律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传播力、公信力。“法治宝鸡”抖音账号制作《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应该怎么区别》视频进行宣传播放。同时紧紧抓住“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等时间节点,组织律所和律师开展各项公益普法、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律所和律师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严格开展检查,筑牢监管防线。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惩治规范并举,以“零容忍”态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净化市场环境。结合2024年度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次对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收案收费、利益冲突审查、档案管理、律师执业表现、开展法律服务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畅通投诉处理渠道,高效、规范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案件、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律师办公点、接待室或分支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教育引导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诚信执业,更好发挥律师队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能作用。
(三)抓实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以训促学、促管、促战,切实加强律师队伍业务能力建设。创新开展“铸魂赋能”工程,指导市律师协会高标准举办2025年度律师素质教育培训班。主动对接长三角优质资源,与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立协作机制,邀请浙江省资深法律人士,围绕新修订《公司法》、知识产权保护前沿问题等开展专题授课。以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为核心,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把律师执业“准入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持续加强以诚信执业为重点的行风建设。
三、下一步打算
(一)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力度,杜绝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律咨询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当业务往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行为坚决查处。
(二)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共建,司法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形成监管合力,打击非律师以律师名义参加诉讼活动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治市场乱象,规范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宝鸡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1日
(联系人:李艳三,电话:3260865)